手机看新闻

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来源: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6-08-08 01:30:00

[摘要] 经 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发布,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根据《城市房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预售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预售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由预售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预售商品房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由预售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预售商品房的;

(二)采取售后或者变相售后的方式预售未建成商品房的。

第三十八条 开发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预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预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开发企业、商品房承销机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和个人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工商 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开发企业或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预售商品房过程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预售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原《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潍政发〔2001〕54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00
大家都在看
    相关推荐

    帮你找房

    • 不限
      • 奎文
      • 高新技术开发区
      • 潍城
      • 寒亭
      • 坊子
      • 经济开发区
      • 滨海经济开发区
      • 峡山经济开发区
      • 其它
      • 寿光
      • 诸城
      • 高密
      • 昌邑
      • 青州
      • 安丘
      • 临朐
      • 昌乐
      • 综合保税区
    • 不限
      • 30万以下
      • 30-50万
      • 50-70万
      • 70-100万
      • 100-130万
      • 130-160万
      • 200万以上
    • 我已经看过并同意《房天下服务协议》《房天下隐私权政策》
    相关知识
    免责声明:本站楼盘信息旨在为用户提供更多信息的无偿服务,信息以政府部门登记备案为准,请谨慎核查。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