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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 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发布,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根据《城市房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预售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预售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由预售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预售商品房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由预售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预售商品房的;
(二)采取售后或者变相售后的方式预售未建成商品房的。
第三十八条 开发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预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预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开发企业、商品房承销机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和个人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工商 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开发企业或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预售商品房过程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预售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原《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潍政发〔2001〕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