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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解读

来源: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2016-09-21 10:17:00

[摘要]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提取规定》对此前实施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原规定)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0〕17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 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以下简称公积金 )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每年度均可以按照本规定提取一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

第二章 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

第五条 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下同);

(二)支付房租;

(三)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

(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费。

第六条 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的,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前款规定中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上次办理提取业务至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间的时段;未办理过提取业务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前的 可提取月份。

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 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应当发生在职工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后。

第七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住房的,可提取额度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职工在购房总价款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数量平均计算。

第八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五十,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前款规定中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的,每年申请提取不超过两次;职工通过公积金 自助服务平台提取的,自2014年11月1日起,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第九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过月实际还贷额;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职工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应当是前款规定中应偿还贷款本息住房的权利人。

本条 款规定中职工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度申请提取一次,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条规定中的每月可提取额应当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经公积金 审查后确定。

第十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三十,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前款规定中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的,每年申请提取一次;职工通过公积金 自助服务平台提取的,自2014年11月1日起,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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