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新闻
[摘要] 经 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发布,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开发企业依法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 区域内的城市商品房预售及其管理。
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预售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各县市人民 预售管理部门负责本 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各区、市属各开发区预售管理部门负责委托范围内商品房预售管理相关工作。
发改、国土、规划、工商、税务、物价、财政、银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商品房预售有关的管理工作。
回复还可以输入1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