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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营改增尘埃落定,不足2年的房产交易只收取5% 税,整体来看,此次个人买卖房屋的 税改革基本相当于营业税换了个说法而已,交税与之前并没有 显著的变化,个人税费只降不升。
昨天下午4点左右,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税试点的通知》,共包含了4个文件。至此,有关房地产行业“营改增”的制度规定终于尘埃落定, 是个人买卖房屋“营改增”的猜测终于可以消停了。
整体来看,此次个人买卖房屋的 税改革基本相当于营业税换了个说法而已,交税与之前并没有 显著的变化,个人税费只降不升。
1、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再次被“特殊化”,个人住宅仍然区分“普通与非普通”,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宅仍需要按5%的征收率对差额部分征税,而其他城市2年以上的住宅则不分哪类一律不缴 税。但总体对一线城市税负影响不大。
2、此次“营改增”之后,原来的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及附加、契税以及出售商业、办公的土地 税等仍然维持不变。
3、除北上广深外的其他城市出售2年以上的住宅未来都将免征 税,2年以内的税负相较之前变化不大,会略微下降4.8%。税率都是5%的情况下税负下降主要在于两个税种对于销售额的定义不同。举例来说:一套2年以内的200万元住宅,卖出时原来营业税为10万元,以后 税为9.52万元,税负减少4800元。
需要 指出的是, 城市的商业、办公等营业用房税负无论是原来营业税还是以后的 税,都是按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额征收,区别也仅在于对销售额的定义导致税负下降4.8%。
4、 税的免征规定也沿袭了营业税有关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的规定。如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和近亲属、继承取得等。
总体来说,此次个人房屋交易的“营改增”体现了税负不增加的原则,但也让此前普遍的减税期待落空,行业去库存仍然要按照自身原来的逻辑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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