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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2014年度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有关事宜

发表于2014-05-20
2014年度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有关事宜
 作者:文章来源:时间:2014-4-11 

一、监督检查时间

2014年4月15日至6月15日。

二、监督检查范围

潍坊市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包括一级、二级、三级、暂定及外地入潍物业服务企业)

三、提报资料

(一)《潍坊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岗位证书;

(五)项目《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

(六)《物业服务企业行为确认表》。

(七)《潍坊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word表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excel电子表格(未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企业提报);

(八)《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变更情况登记表》(已建企业信用档案的企业提报)。

上述资料按顺序活页装订成册,第(二)至(五)项提报复印件,其中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需同时提报资质证书副本原件,第七项word表格报纸质材料一份,excel表格报电子版。

四、监督检查结论

监督检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经县市区(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审查确认,一年内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行为的评定为合格,否则评定为不合格。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的企业,将责令限期整改,按规定整改到位的,视为合格;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按规定给予降低或注销资质、限制参加招投标、禁止创先评优、暂扣资质证书等处理。对于资质证书到期的企业,截至6月15日未超过6个月的,按规定予以办理资质升级、资质延续等手续;超过6个月的直接注销资质,如需继续从业,重新从暂定资质开始核定。二级及以上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结论作为向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资质办理等事项的依据。外地入潍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结论作为延续备案的依据。

       五、有关要求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要高度重视资质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准备提报材料,报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审查。未建立信用档案的企业,同时建立信用档案;已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但企业信息发生变更的,同时变更信用档案信息。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企业提报材料,并根据企业日常经营状况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确定审查意见,填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建立主管部门联动机制,对于跨区作业的物业企业,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应将企业有关情况,是良好和不良行为函告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注册地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上报。

(三)5月15日前,各县市区(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将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情况汇总后,将下列材料统一报市物业办: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2、物业企业有关资料:

(1)未建立信用档案的物业服务企业提报第三部分资料;

(2)已建立信用档案物业企业提报《物业服务企业行为确认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变更情况登记表》;

(3)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提报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潍坊市物业管理室

2014年4月11日

附件:

1潍坊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申报表.doc

2物业服务企业行为确认表.doc

3《潍坊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word表格.doc

4《潍坊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excle表格.xls

5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变更情况登记表.doc

6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doc


发表于201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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