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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宝丽尚都的新房是不是应该退配套费?

发表于2011-12-19

配套费,该退还得退

2011-12-14 16:23:38 来源:潍坊房产网 编辑:嘉嘉 阅读:1874次 字体:我要投稿

目前潍坊市区尤其是潍城区正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配套费退返潮,12月12日随着鲁发名城开发商向小区业主们做出承诺,从本月18日开始退还配套费,这场退返潮也逐步进入高潮。其实从2007年潍坊市政府就出台了《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其中明确规定了:配套费的收费主体是建设单位。新建项目的供热和燃气配套费用计入房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业主收取。

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是政府财政部门向建设单位的收费标准,而不是向购房人收费的,这个收费标准和购房人没有任何关系,配套费是房价的一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费在房价内,不能单独收取. 


   早在2001年有关部门就曾明文规定,“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向业主收取”(计价格[2001]585号),潍坊市人民政府潍政发[1995]34号文件也做出明确规定,“新建项目的供热、燃气配套费计入房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业主收取”。2007年8月9日,潍坊市物价局与财政局又联合下发了《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潍政发[2007]49号),对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与缴纳进一步做出了明确规定“新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计入房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另行收取”。(潍政发[2007]49号)文件是重申不能收取.配套费历来没有要求购房人交纳;而是有建设单位(开发商)向政府财政部门交纳,并计入房价,不能单独向业主收取.

很多楼盘钻了业主不懂法的空子,违规收取业主配套费,潍城区尤其明显,随着鲁发名城退还配套费,据记者了解潍城区还有科润·银河花园,违规向业主收取配套费148元/平米。

一下摘自潍坊市政府门户网站的2009年的一篇报道:

一个时期以来,市长公开电话受理接到不少群众来电,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供暖、有线电视、燃气、墙体保温等基础设施配套费行为不够规范。群众希望政府采取措施,规范房屋配套费收取行为。

 

一、缴费主体混乱。潍政发〔2007〕49号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统称建设单位)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市民对政策不了解、对相关法规不熟悉的情况,将本来应该由开发企业向财政部门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摊给购房户;有的开发企业欺瞒购房人,强行与购房人签订由其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购房合同,混淆了缴费主体。奎文区金宝生态花园、潍城区鲁发名城、高新区十甲花园等小区有不少居民来电反映此类问题。

二、收费项目繁多,收费标准不一致。潍城区鸢都新城小区、鲁发名城小区、寒亭区龙润小区、诸城市龙都东苑小区等有群众来电反映,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除向购房户收取供热、燃气、自来水、有线电视等配套费用外,还有的收取外墙保温费、建设工程分摊费等款项,群众对此不理解。根据有关部门解释,2007年8月7日之前取得土地使用手续的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可以收取燃气、供暖等配套费,标准分别为2500元、35元/平方米,水、电配套费应计入房价不应再另行收取。但在实际操作中,开发企业收取的标准不一致,有的开发企业随意抬高收费标准,引起群众不满。潍城区鲁发名城、鸢都新城、寒亭区欧洲小镇等小区收取燃气配套费3000元,高出标准500元,供暖配套费收取80元/平方米,高出标准45元/平方米。

三、对“新建项目”的时间界定存有异议。市政府于2007年8月7日下发了《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潍政发〔2007〕49号),规定新建项目的供热、燃气等配套费应计入房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购房户收取。群众对文件中“新建项目”的时间界定存有异议,有关部门解释,所谓“新建项目”,是指2007年8月7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手续的开发项目。这样就造成了在这个时间以前取得土地使用手续的楼盘均不作为“新建项目”,甚至有的开发企业在四、五年前或时间更长取得土地使用手续,现在进行开发建设仍不作为“新建项目”,群众仍需缴纳各项配套费。不少群众认为应以办理开工报告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为准,不应缴纳配套费。

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低迷的情况下,规范房屋配套费收取行为,将会对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为此建议:一是有关部门应做好房地产方面收费项目的政策法规宣传,对“新建项目”的时间界定进行科学论证,对房地产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收费项目进行公示,增加各种收费项目的透明度,让群众明明白白消费;二是对房地产市场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制止开发企业无视法规政策的乱收费行为;三是督促职能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操作行为坚决予以查处,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各项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虽然作为一个购房者,我们是被动的,但是我们依然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2011-12-19
这边也收取了吗
发表于2011-12-19
关键是1号楼的土地使用证是什么时候取得的,200787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手续的开发项目,不得征收配套费!从哪里查查1#楼的土地使用证取得时间?
发表于2011-12-19
每户差不多都交了1万多元
发表于2011-12-19
对咱业主来说是08年以后买的房子,至于开发商什么时候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那是开发商的事,咱买的是08年以后的新房呢!!如果开发商是十年前取得使用权的话,咱的房子实际使用年限才60年呢,更应该找他们的!!!!你们说呢????
发表于2011-12-20
当然希望能退了,大家得团结起来才行,组织起来,抱团才行,要不没人理咱们!
发表于2011-12-21
我回家看了合同了,他妈的买了地一万年了才开始开发让这个开发商恶心死了,还有那个老女人,一大把年纪了还花那么浓的妆,想吐!
发表于2011-12-21
应该的 
发表于2011-12-21
该退了 
发表于2011-12-22
我觉得还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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