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2|上一页
/2页

主题: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上调 黄标车最高补1.8万

发表于2010-01-01
财政部、商务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由3000元至6000元调整到5000元至18000元。
发表于2010-01-01
补贴额度最高增两倍
发表于2010-01-01
根据《通知》,大部分以旧换新车型的补贴标准有了很大幅度的提高,其中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和1.35升以上的轿车均从之前的6000元提高到18000元,上调幅度达到200%;中、轻、微型载货车的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13000元、9000元、6000元;中、小、微型载客车分别调整为11000元、7000元、5000元。
发表于2010-01-01
此次还对轿车做出了特殊调整,不再是统一补贴6000元,而是按照排量大小,分为1.35升及以上、1-1.35升、1升及以下三个档次,补贴分别调整为18000元、10000元、6000元。
发表于2010-01-01
《通知》还表示,车辆使用年计算的终止日期也将调整为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发表于2010-01-01
已补贴车辆补足差额
发表于2010-01-01
对于已经按原补贴标准发放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环保、财政部门应按有关程序进行确认,并依据新标准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
发表于2010-01-01
对已按《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及标准》规定享受补贴的,如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条件,或车主补充相关材料后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条件,也应由上述部门确认后补发补贴资金。
发表于2010-01-01
《通知》强调,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做到车辆收购价格公开透明,不变相压价。
发表于2010-01-01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如实填报报废车辆型号、轿车排量等有关信息。对不履行填报义务或不如实填报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一页|1|2|上一页
/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