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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解读: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 二套公积金额度收缩

来源: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04-16 08:51:24

[摘要] 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由“认房不认贷”调整为“认房认贷”。“房”为借款申请人家庭名下在北京市的住房,“贷”指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全国范围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近年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积极支持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大力推进改革创新,优化业务流程,精简证明材料,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减轻职工负担,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广大干部职工的肯定。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要求,引导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同时进一步方便职工办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我们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措施进行了调整。

        为便于职工更好地理解《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支持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

        为进一步深入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要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功能,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通知》对购买政策性住房的职工申请贷款在贷款额度、房屋套数认定和审批时效上都优先给予了支持。

        “购买政策性住房办理贷款……从申请到发放的办理周期不超过8个工作日”不包括组合贷款,组合贷款需同时符合商业银行的放款要求。

         二、调整贷款申请缴存条件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借款申请人贷款条件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时的缴存时间由原来的“借款申请人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申请贷款前12个月(购买政策性住房的为6个月)应足额连续缴存”,调整为“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三、进一步实施差别化贷款政策

        (一)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由“认房不认贷”调整为“认房认贷”。“房”为借款申请人家庭名下在北京市的住房,“贷”指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范围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2017年3月24日以后离异且申请贷款时离异不足1年的,仍然执行原政策,按二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

        (二)调整首付款比例和二套住房贷款额度。为加大对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支持力度,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用于保障首次购房和购买政策性住房需求,引导职工改善性购房需求主要通过组合贷款等方式解决,将首付款比例由统一的20%,分类调整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20%;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之外首套住房的,首付30%;购买二套住房的,首付60%,同时二套住房贷款额度由80万元降至60万元。

        四、调整贷款年限和月还款额上限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强化风险防控,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期限由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申请人70周岁调整为最长不得超过65周岁;月还款额上限由“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每月偿还贷款后,保留的人均生活费不得低于北京市的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为“在保证借款申请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根据借款申请人所申请贷款金额、期限及适用利率,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均还款额不应超过借款申请人月收入的60%。”

        五、进一步方便职工办理业务

        (一)开办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为方便借款申请人偿还贷款,资金中心开通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可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日以账务处理方式扣划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用以冲抵贷款当期全部应还款额。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开通冲还贷,如果没有开通冲还贷但发生的,资金中心可以直接扣划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偿还贷款。《通知》印发之日起受理的贷款可以申请开通冲还贷。

        (二)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除精简了部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以外,对于借款申请人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资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贷款时如果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不满足相关规定的,可以通过贷款经办网点查询异地缴存信息,无需再回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公示贷款办理进度。资金中心及时公示贷款办理进度,在接受社会监督的同时,方便了借款申请人可以根据银行网点办理效率和组合贷商贷利率情况,择优选择经办银行。

        六、《通知》执行时间

        《通知》中贷款政策调整有关内容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优化服务措施有关内容以贷款受理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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