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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来源: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7-10-11 11:31:00

[摘要] 2017年9月,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市场的决策部署,保持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2017年9月,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市场的决策部署,保持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9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工作责任落实

(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是房地产市场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本地房地产市场产生异常波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当地政府进行问责。

(二)健全房地产工作机制。市政府建立潍坊市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住建、发改、国土、规划、财政、监察、宣传、统计、公积金、人民银行、国税、地税、银监等部门为成员,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协调解决房地产市场的重点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相应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建立定期监测分析、警示督导和约谈问责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住建、国土、规划、税务、银行、公积金等部门的系统全面对接、信息实时共享。

二、科学调控市场供应

(三)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管理。各地要建立住宅用地供应与商品住房库存状况挂钩机制,商品住房现实库存去化周期9个月以下的地区要加大住宅土地供应,去化周期超过12个月的要适度放缓供地节奏。建立房地产用地信息发布机制,按季度公布房地产用地供应数据,及时公开土地供应信息和征地批准文件,规范发布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竞买人购买土地资金来源必须是合规自有资金,不得是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筹集资金等不合规资金,如发现资金来源与申报不符或违反规定的,解除成交确认书,并2年内禁止在全市范围内参加土地招拍挂。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实行对闲置土地和延期开发土地动态巡查制度,对已供房地产用地,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开工,闲置时间满2年的,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分期未开发的建设用地,要限期1年内进行开发建设。

(四)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统筹制定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全面推行大片区改造,实行集中迁建安置。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不再考核货币化安置比例。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

三、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五)停止执行购买住房补贴政策。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停止执行已出台的购买商品住房补贴政策。

(六)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适当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经山东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后实施。严格购房贷款资格审核,将网签备案购房合同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作为购房贷款的审核依据,将网签备案的抵押合同作为购房贷款放款凭证之一。

(七)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利率上浮1.1倍;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第二套房的首付款比例、利率执行;暂停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出现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时,首套房贷款者优先。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建立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八)严格实行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商品房销售价格;对报价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价格和本项目近期销售价格的,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开发项目要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并在销售场所实行“一套一标”“一房一价”,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已备案价格。

(九)加强资金和合同监管。全面落实《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严格按照工程节点进度,控制监管账户资金留存比例。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即锁定房源制度,规范网签备案变更撤销管理。全面落实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制度,实现贷款审核发放、税收征缴与网签备案合同相关联。

(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囤房炒房、虚假宣传、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规开展金融业务、隐瞒抵押担保查封事项、分割销售以及向购房人收取电商费、团购费、会员费、选房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机构)的公开曝光和联合惩戒力度,对开发企业停止预售及网签,2年内不得参与本市土地交易,对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置,并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相关责任人记入信用不良记录。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各地每月5日前要将典型案例报送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至少1起、实行定期通报。

五、加强监督指导和舆论引导

(十一)强化工作监督指导。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地房地产市场工作的业务指导。市住建局要担负起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综合协调职责,强化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监督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落实上级部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国土局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潍坊银监分局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市场调控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工商局、市发改委要会同市住建局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监督指导和政策支持工作。

(十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地要科学、准确、深入解读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防范不实报道引发房地产市场出现较大波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主动加强与媒体沟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城镇新就业人员树立“先租后买、先小后大、逐步改善”的住房消费观念,实现理性消费。

本意见自2017年8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施行期间,如上级出台新政策的,按照新政策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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