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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1月4日,潍坊 城区供热工作新闻发布会举行,发布会介绍了今冬供暖准备情况,发布了供热管理的政策规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11月4日,潍坊 城区供热工作新闻发布会举行,发布会介绍了今冬供暖准备情况,发布了供热管理的政策规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为做好今冬明春供热准备工作,市、区两级党委、 先后召开了专题会议,提早研究部署。供热主管部门组织街道、社区,分工负责,排查处理可能影响供热的各类矛盾、问题,组织供热企业不断加快供热管网、设施改造,扎实做好煤炭储备、设备调试、人员培训等工作,目前各项工作已准备就绪。
据了解,我市今年将继续执行提前7天低温试运行制度,同时做好特殊天气提前供热的准备。如果出现连续两天低气温低于零度,将及时启动提前供热。
我市法定供暖时间是11月15日零时开始。在这之前,各供热企业要提前点火送热,逐步提温,从而实现按时达标供热。供热方式不同,调试和提温所需的时间不同,因此开始点火送热的时间也不一样。各供热企业将提前7天左右陆续点火,高温水供热的区域本月10日左右主管网开始提温;蒸汽管网供热的区域,12日左右陆续开始送汽。在此基础上,市政策部门将密切关注天气变化,组织供热企业做好准备,如遇连续两天低气温低于0℃的天气,将提前开始供热。
为什么要推行“汽改水”,高温水供热有哪些 ?
推行“汽改水”,主要有四个方面原因:①供热管网“汽改水”是我市的实际需要,也是国家政策明确要求的,国务院和省 要求各地加快推进供热管网“汽改水“改造。②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燃煤锅炉拆改工作的推进,供热需求快速增长,而受土地和环保政策制约,城区部分区域热源不足问题日益凸显,管网末端供热受到较大影响。③随着时间的推移,潍坊城区的蒸汽供热管网大部分达到了10年以上的使用期,逐步进入故障多发期,成为城市的不安全、不稳定因素。④城区原有的部分锅炉房和小型热电厂规模小,环保治理水平低,热效率低,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因此,市委、 决定开发利用华电潍坊发电厂供热潜能,高标准建设新的大型热源厂,对城区供热管网实施“汽改水”改造,替代原有小热源厂,同步推进换热站升级改造,实现供热保障能力的综合提升。
相对于蒸汽供热,热水供热有安全、稳定、节能、节水等优点。①供热管网实施“汽改水”以后,可以淘汰蒸汽供热管网,消除安全隐患;②管网热损失可由15%以上降低至5%以下;③ 热水循环使用,可以避免水资源浪费,本采暖期1600万平方米每天可以节水1.5万吨;④大电厂替代小热源厂后,可以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
供热服务电话
奎文区供热办8212658;
潍城区供热办8188839;
坊子区供热办7661382;
寒亭区供热办7277811;
高新区公用事业办8786793;
经济区市政服务热线8512319;
潍坊市热力有限公司:8279555;
潍坊万潍热电有限公司:2603019,2603015;
潍坊高新百惠热力有限公司:2225253;
潍坊五岳热力有限公司:8379633(潍城区)、
7609799(坊子区)、8883887(高新区);
潍坊城南热电有限公司:2608299;
泰和热力:8872888;
潍坊华潍热电有限公司:全天2225080,白天2225011;
潍坊栋海热力有限公司:8679123,8522567(寒亭区);
潍坊古伦热力有限公司:2966703,2966732;
潍坊海利煤气热力制冷工程有限公司:8897233。
附:供热管理的主要政策规定
一、 城区居民供热价格政策
1、 城区居民生活采暖用热终端按房产证建筑面积计,为23元/㎡。
2、 城区居民生活采暖供热计量价格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组成。其中,基本热价为6.9元/㎡;计量热价为0.153元/千瓦时。
供热计量结算实行“多退少不补”。在结算热费时,先按建筑面积和现行供热价格计算热费一次性预收,供热结束后,按供热计量收费高于按建筑面积收费的部分,不再向用户收取;低于按建筑面积收费的部分,在供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给用户。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因热计量表损坏等非人为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面积结算热费。
二、关于用户缴纳热费的时间规定
用户应当在10月31日前交纳热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关于室内温度的测量方式
测量室内温度,应当使用检验合格的温度计量仪器。被测温房间关闭门窗 时以上,将测温器具置于被测房间 距离地面一米处,测温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室内温度。
四、供热不达标退费标准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1、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的,退还热费的20%;
2、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16℃、高于14℃(含)的,退还热费的50%;
3、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14℃的,退还全额热费。
五、供热企业的退费期限
对供热不达标和实行供热计量的用户,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不供暖户不缴管道占用费的规定
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第26条规定,“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用户暂停和恢复供热的缴费规定
用户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免费办理停止或恢复供热手续。用户供热设施不具备分户关闭条件,在不影响其他用户的情况下,供热企业可以为其办理停止或者恢复供热手续,相关施工作业费用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