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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潍坊8.19之痛的背后

发表于2015-08-25

(转载)

    潍坊前些日子发生的一起惨案,截至目前导致5人死亡,21人受伤,短短几分钟,短短几公里,有的人却再也回不了家,无辜的生命瞬间被剥夺,幸福的家庭瞬间被摧毁。

    生命脆弱如斯,愿生者平安,逝者安息。 在为逝去的生命哀悼的同时,我们在思考的是,导致这场惨案的原因是什么?肇事者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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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9日21时左右,稽某驾驶一辆黑色越野车自新华路乐川街西向行驶,连续撞击行人及车辆,导致5人死亡,21人受伤。几公里的犯罪现场一片狼狈,惨不忍睹,到处是碎片、血迹,在热心市民的协助下,公安机关随即在鸢飞路北宫街路口将稽某抓获,目前,稽某依法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拘留。

很多市民对稽某的行为深恶痛绝,认为稽某是故意杀人,应当以命抵命,从而对警方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拘留稽某感到迷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个什么东西,能够足以惩罚稽某的行为吗?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特定人的生命权利,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利益更为广泛,包括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讲的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在最高量刑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是一致的,都是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稽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法律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其母所提供的精神病史情况目前笔者不掌握真实信息,此处暂不讨论),其驾车在市区主干道上超速行驶,且据目击者的说法,其故意高速撞向行人及车辆,且撞击后完全不减速,继续向前横冲直撞,这种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与防火、投毒等行为在危害性上是相当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的,稽某的行为在法律上来讲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所以,警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稽某采取刑事拘留是正确的。

以危险方法(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量刑是死刑,这不是只停留于纸面的法律条文,2008年成都孙铭伟醉驾致4死1伤案、2012年上海黄世华醉驾致2死3伤案,孙铭伟与黄世华都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目前稽某已被排除醉驾、毒驾,意识清醒尚作出如此行为,其犯罪故意比醉驾的不能自控更甚,至于稽某最后会得到何种刑罚,我们拭目以待,虽然任何刑罚也不能拯救已逝去的生命,但我们相信司法机关一定会给稽某一个公正的判决,给生者一个公正的结果,给逝者一个公正的慰藉。


发表于2015-08-25

虽为探讨,但这个性质太过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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