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记者获悉,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潍坊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自2016年 1月 15日起,取消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改由购房人自行缴纳。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对已代收业主维修资金尚未上缴财政专户的,必须在2月 29日前将代收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将代收业主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的,一律视为挪用,潍坊市住建部门将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鲁网潍坊1月13日讯(记者 张浩)13日记者获悉,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潍坊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自2016年1月15日起,取消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改由购房人自行缴纳。以此从源头上杜绝发生维修资金挪用现象,确保资金的安全。
《通知》要求,潍坊从2016年1月15日起禁止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收维修资金,由购房人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自行到就近专户管理银行办理维修资金交存手续。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对已代收业主维修资金尚未上缴财政专户的,必须在2月29日前将代收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同时,从2016年3月1日起,凡未将代收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市住建部门将暂停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网上备案、商品房初始登记、企业资质年检升级等相关业务,并将违规行为列入企业信用档案。
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将代收业主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的,一律视为挪用,潍坊市住建部门将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对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潍坊市住建局将联合市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维修资金专项审计。
此外,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要将交存至专户的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潍坊市各县市包括滨海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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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记者获悉,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潍坊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自2016年 1月 15日起,取消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改由购房人自行缴纳。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对已代收业主维修资金尚未上缴财政专户的,必须在2月 29日前将代收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将代收业主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的,一律视为挪用,潍坊市住建部门将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鲁网潍坊1月13日讯(记者 张浩)13日记者获悉,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潍坊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自2016年1月15日起,取消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改由购房人自行缴纳。以此从源头上杜绝发生维修资金挪用现象,确保资金的安全。
《通知》要求,潍坊从2016年1月15日起禁止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收维修资金,由购房人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自行到就近专户管理银行办理维修资金交存手续。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对已代收业主维修资金尚未上缴财政专户的,必须在2月29日前将代收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同时,从2016年3月1日起,凡未将代收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市住建部门将暂停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网上备案、商品房初始登记、企业资质年检升级等相关业务,并将违规行为列入企业信用档案。
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将代收业主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的,一律视为挪用,潍坊市住建部门将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对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潍坊市住建局将联合市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维修资金专项审计。
此外,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要将交存至专户的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潍坊市各县市包括滨海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