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管理的通知
潍建物字﹝2015﹞10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县市房产管理机构,各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
为加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管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维护业主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鲁建房字﹝2014﹞31号)等法规文件规定,现将加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项目经理持证上岗制度的要求,落实我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持证上岗制度,加强项目经理培训和日常监管,以加强项目经理管理工作为抓手,促进物业服务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全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培训,建立全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各县市区(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经理的从业备案、考核记分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三、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实行信用积分管理,初始分值为12分,根据不良行为进行扣分。具体扣分办法按照《潍坊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考核记分标准》(附件)规定执行。
项目经理扣分制记分周期为一年。每年度扣分达到12分的,须重新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扣分达到8分以上、12分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给予书面警告,该项目经理一年内不得接管新的项目,所负责的项目一年内不得参与创先评优。
年度扣分未满12分的,次年度清零,重新开始记分周期。
四、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名册及信用情况,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在潍坊物业网及有关媒介上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五、一个项目经理原则只能接管一个物业项目,对于在地理位置上相毗邻的物业项目,项目经理可兼任,但接管物业项目总数不得超过三个。
六、为鼓励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不断提升自身服务水平,由行业协会每年组织一次金牌项目经理评选活动,并给予金牌项目经理一定的优惠待遇。具体评选办法另行通知。
七、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时,应同时办理项目经理从业备案。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任职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在2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八、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在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项目评优等业务时,应审查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参加培训及信用积分情况。
九、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主体,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县市区(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建立健全辖区内项目经理管理的制度、措施和工作程序,切实把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2015年9月30日
附件:
潍坊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考核记分标准
编号
扣分事项
扣分标准
备注
1
对业主投诉置之不理,经查证属实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的
12分
2
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3
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拒不整改的
4
利用管理职权擅自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5
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2次以上,经查证属实,影响较大的
6
不服从政府管理部门对重大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的
7
参加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8
不按规定办理从业备案和变更手续的
9
其他应当给予记录12分处理的情形
10
执行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制度不到位的
4分
11
违反规定或约定乱收费、收取费用不出具收费凭证的
12
消防、电梯、压力容器等未按规定实施专业化维保的;电梯未按规定通过年检,安全、呼叫报警装置失效或者其它原因导致电梯无法正常运行的
13
物业环境脏、乱、差,业主日常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的
14
未执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未按规定报送、通报、公布有关重大及突发事件信息的。缓报、瞒报、漏报有关重大及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未按规定发放装修须知、未将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使用人的
16
发现业主或使用人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未予劝阻、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督促改正的。
17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时,移交档案资料、设施设备及服务用房的不到位的
18
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评比最后一名的
19
无故不参加教育培训的
20
其他应当给予记录4分处理的情形
21
物业服务在岗工作人员衣冠不整、行为不规范、未挂牌上岗的
3分
22
接待人员态度生硬,受理业务不登记、处置不及时的
23
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地方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未按消防部门的规定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的
24
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困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25
未做到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征询意见或业主满意率不到80%的
26
其他应当给予记录3分处理的情形
27
未执行业务接待制度,并挂牌上岗的。未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的
2分
28
未建立设施设备台账,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业主报修记录不全的
29
未能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的
30
未按约定提供值班、巡逻服务或值班巡逻记录不实的
31
没有坚持写工作日志的或工作日志内容不实事求是的
32
其他应当给予记录2分处理的情形
33
维修不能做到约时不误、工完料清、住户签收、事后回访的
1分
34
物业服务项目绿化未按规定或者约定进行修剪、养护的
35
未按约定对小区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提供保洁消毒服务的
36
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报修项目维修不及时的
37
物业服务项目公共照明设备损坏后不及时修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
38
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无车辆管理人员维护停车秩序,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的
39
其他应当给予记录1分处理的情形
经理,你怕了吗?
怕不怕他自己知道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管理的通知
潍建物字﹝2015﹞10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县市房产管理机构,各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
为加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管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维护业主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鲁建房字﹝2014﹞31号)等法规文件规定,现将加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项目经理持证上岗制度的要求,落实我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持证上岗制度,加强项目经理培训和日常监管,以加强项目经理管理工作为抓手,促进物业服务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全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培训,建立全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各县市区(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经理的从业备案、考核记分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三、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实行信用积分管理,初始分值为12分,根据不良行为进行扣分。具体扣分办法按照《潍坊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考核记分标准》(附件)规定执行。
项目经理扣分制记分周期为一年。每年度扣分达到12分的,须重新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扣分达到8分以上、12分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给予书面警告,该项目经理一年内不得接管新的项目,所负责的项目一年内不得参与创先评优。
年度扣分未满12分的,次年度清零,重新开始记分周期。
四、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名册及信用情况,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在潍坊物业网及有关媒介上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五、一个项目经理原则只能接管一个物业项目,对于在地理位置上相毗邻的物业项目,项目经理可兼任,但接管物业项目总数不得超过三个。
六、为鼓励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不断提升自身服务水平,由行业协会每年组织一次金牌项目经理评选活动,并给予金牌项目经理一定的优惠待遇。具体评选办法另行通知。
七、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时,应同时办理项目经理从业备案。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任职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在2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八、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在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项目评优等业务时,应审查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参加培训及信用积分情况。
九、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主体,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县市区(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建立健全辖区内项目经理管理的制度、措施和工作程序,切实把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2015年9月30日
附件:
潍坊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考核记分标准
编号
扣分事项
扣分标准
备注
1
对业主投诉置之不理,经查证属实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的
12分
2
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3
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拒不整改的
4
利用管理职权擅自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5
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2次以上,经查证属实,影响较大的
6
不服从政府管理部门对重大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的
7
参加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8
不按规定办理从业备案和变更手续的
9
其他应当给予记录12分处理的情形
10
执行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制度不到位的
4分
11
违反规定或约定乱收费、收取费用不出具收费凭证的
12
消防、电梯、压力容器等未按规定实施专业化维保的;电梯未按规定通过年检,安全、呼叫报警装置失效或者其它原因导致电梯无法正常运行的
13
物业环境脏、乱、差,业主日常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的
14
未执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未按规定报送、通报、公布有关重大及突发事件信息的。缓报、瞒报、漏报有关重大及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未按规定发放装修须知、未将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使用人的
16
发现业主或使用人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未予劝阻、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督促改正的。
17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时,移交档案资料、设施设备及服务用房的不到位的
编号
扣分事项
扣分标准
备注
18
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评比最后一名的
4分
19
无故不参加教育培训的
20
其他应当给予记录4分处理的情形
21
物业服务在岗工作人员衣冠不整、行为不规范、未挂牌上岗的
3分
22
接待人员态度生硬,受理业务不登记、处置不及时的
23
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地方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未按消防部门的规定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的
24
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困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25
未做到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征询意见或业主满意率不到80%的
26
其他应当给予记录3分处理的情形
27
未执行业务接待制度,并挂牌上岗的。未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的
2分
28
未建立设施设备台账,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业主报修记录不全的
29
未能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的
30
未按约定提供值班、巡逻服务或值班巡逻记录不实的
31
没有坚持写工作日志的或工作日志内容不实事求是的
32
其他应当给予记录2分处理的情形
33
维修不能做到约时不误、工完料清、住户签收、事后回访的
1分
34
物业服务项目绿化未按规定或者约定进行修剪、养护的
35
未按约定对小区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提供保洁消毒服务的
36
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报修项目维修不及时的
37
物业服务项目公共照明设备损坏后不及时修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
38
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无车辆管理人员维护停车秩序,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的
39
其他应当给予记录1分处理的情形